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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挽狂澜!公司资产突被法院查封 看真实案例中的检察力量

发布时间:2019-06-12  来源:央视网  字体大小[ ]

  当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遭遇实际的挑战,他们该如何维权,又该如何让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为这些风险所累呢?贵州省检察机关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推进了一场专项工作,为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贡献了一份检察力量。

  原标题:力挽狂澜!公司资产突被法院查封 看真实案例中的检察力量

  央视网消息:突然来人上门查封公司财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是一头雾水;突然被人利用虚假的信息材料告上法庭,企业家却不知如何应对。这些都是曾经发生在贵州省的真实案例。当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遭遇实际的挑战,他们该如何维权,又该如何让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为这些风险所累呢?贵州省检察机关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推进了一场专项工作,为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贡献了一份检察力量。

  公司资产突被法院查封 一头雾水

  赵先生曾经是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村村民委员会的主任,现已退休。2018年的一天,他遭遇了人生中最让他感到一头雾水的一件事,这件事与11年前他当村委会主任时的一次股权转让有关。

2007年,在当地经商的杨某、钱某夫妇将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84%的股份转给了双水村的村民委员会,赵先生成为了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当地法院来到了他的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查封。赵先  生的账户被冻结之后,他才知道自己被打官司了,成为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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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法院对赵先生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的依据,是一份民事判决书。提出执行申请的是当地的一家典当公司。这份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典当公司曾于2015年8月,将三方告上了法庭,赵先生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正是被告之一。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纠纷?赵先生的公司与这家典当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成兵:“杨某和钱某用某塑料制品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到盘县某典当公司抵押贷款250万元,并且签订了一个抵押借款合同。”

  公司土地被抵押 无奈成为借款人

  2015年1月14日,盘县某典当公司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杨某、钱某夫妇以及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杨某、钱某夫妇以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土地为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250万元后,在典当公司多次通知杨某、钱某夫妇还款后,杨某、钱某夫妇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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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成兵:“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这个借款合同上,加盖了某塑料制品公司的章,那么就认为某塑料制品公司就应该是借款人之一,那么就应该承担这个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的就是说承担的本金是250万,利息是201万。”

  判决生效后,这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宗土地也成为了执行标的。2018年8月1日,该公司表示不服判决,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案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法定期限,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2018年8月13日,该公司向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公司成为被告 自己却一无所知

  为什么赵先生对自己的公司成为被告会一无所知?他向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又是什么呢?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赵先生的申请。

  六盘水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先生:“判这个案件的时候,没有通知到我们手里。2007年都是变更法(定代表)人了,法(定代表)人是我了。那么他(杨某、钱某夫妇)2011年借的款,我们也不知情,也没有开过会,也没有授权给哪个,也没有同意过这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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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成兵:“我们就给这个申请人说,我们检察机关在这个民事诉讼方面我们是有监督的职权的。这个案件我们要经过一系列的调卷进行审查,如果审查下来,发现的确存在问题,符合再审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建议再审或者提请抗诉,叫他们进行一个耐心的等待,我们会充分利用我们的检察权,来维护他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他们营造良好的这种发展环境。”

  案件关键证据存问题 符合再审条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案的一个关键证据存在问题,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条件。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成兵:“经过我们调查发现,某塑料制品公司,它原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某,但是在2007年的时候,法定代表人已经转为了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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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蒋龙:“还有就是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你已经没有权利代表公司去作出这么一个重大的借款合同。除非有一种情况就是你得到公司的授权和委托。”

  然而,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赵先生则表示,他对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从未授权或委托过原法定代表人杨某以公司资产为抵押向某典当公司借款。

  不仅对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赵先生告诉检察官,他对整个诉讼过程也毫不知情,在开庭前,他没有收到过法院的应诉通知。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成兵:“(法院)是采用公告送达,那么之前他们有一个,向杨某和钱某有一个打电话打不通,还有邮寄送达被退回这么一个过程,就采用了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这种方式。但是他们认定这个下落不明是存在问题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成兵:“他们(法院)直接默认了杨某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的时候,盘县的这个(典当)公司提供了一个工商登记的一个营业执照,那么这个执照上是法定代表人是杨某,但是这个已经是之前的事情了,后来是变更过的,他们没有查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这么一个事实。某塑料制品公司它的法定代表人(赵先生)也兼着双水街道办事处下面的一个村的支部书记,他是天天在上班的,所以他并不是下落不明。”

  由于这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在开庭过程中未能出庭,原审法院作了缺席审判。检察机关经审查还发现,杨某、钱某夫妇与某典当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所使用的印章,也存在问题。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成兵:“在这个印章上,我们进行了一个全面细致的核查,先后走访了水城县公安局、市公安局、还有相关的刻制印章的一些公司。”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具备法律效力的公章,是一个带有编码的印章。而无论是杨某在借款合同中所使用的印章,还是双方借据中的印章,都是没有编码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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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成兵:“印章不合法,可能存在着伪造的这么一种情形,那么这种情形要从知道这个情形之日起,才开始算他申请再审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蒋龙:“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两百条的相关规定,就是那个印章不具备效力,(有)伪造的可能性,然后我们向市中院提出了抗诉。我们采纳了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它提请抗诉的抗点。”

  经审查支持抗诉意见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2018年10月23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于2019年1月2日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1月19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目前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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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洪:“在类似的案件里面,有很多共性的问题。通过办案履行我们的检察职能,坚定不移地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让我们的企业走上持续健康的(发展)道路。”

  六盘水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先生:“认识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度,一切可以经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大家都很公平公正。”

  这个案例,也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的一个缩影。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好检察职能、抓好主业之外,还针对民营企业在产权保护、企业法务等方面的法律需求,不断地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如贵州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专项工作,重庆市检察机关建立定点联系民营企业机制。”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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