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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宣判: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

发布时间:2021-03-09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于国兴)3月1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这也是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的案件。在《民法典》施行后,这起案件与此前同类案件相比,会有什么不同呢?

  这起案件源于一套房屋买卖。原告邹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赫某某返还原告缴纳的预交款2.8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8日,被告将集安市某房屋以30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缴纳定金2.8万元,余款于2021年6月30日付清。嗣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将该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原告找被告索要定金,被告拒绝,并把原告手中的购房协议撕毁烧掉。被告辩称,原告方单方违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充分的理由,原告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原告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其辩解理由讼争房屋现被抵押,所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双方约定给付房款的最后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原告尚欠房款为27.2万元,可采取向抵押权人支付房款解除抵押等多种解决办法,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方没有违约行为,故被告方继续履行讼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邹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抵押房产可以直接过户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做了抵押了,要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抵押人必须同意才行,不同意的话,不能单方面直接过户,否则只能让法院来裁判。

  而这一情况,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就不一样了。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简单地说就是:2021年1月1日起,已抵押房产,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办理过户。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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