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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拴绳宠物犬“无接触”致人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2025年7月,

68岁的李某带着一岁多的孙子在巷子里散步。

村民张某饲养的宠物犬未拴绳,

突然向祖孙俩靠近。

李某因过度惊慌,

急忙弯腰抱起孩子,

结果失去平衡摔倒受伤。

李某住院治疗10天,

花费医疗费14637元;

经司法鉴定,

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

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李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按管理规定对饲养犬只采取牵引等管束措施,放任犬只靠近李某祖孙,李某为保护孩童心生恐惧,并在避险过程中摔倒受伤。李某的损害,与张某违规放养犬只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不拴绳放养犬只,对案涉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李某为保护孩童实施避险行为,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紧急避险时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失。综合事故全过程及双方过错比例,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0768元。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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