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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议“解聘税”:失业补偿不应视为劳动所得

发布时间:2012-05-21  来源:正义网-广州日报  字体大小[ ]

  点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称,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友观点:

  网友“一只鱼”:联想起此前的“月饼税”、“加班税”,这难免给人一种劳动者“无入不税”的感觉。在税法对一些富人收入“无法掌握”、“无从计征”的情况下,却对劳动者的收入“关怀备至”,这岂能不让人揪心和纠结?

  网友“Vivian”:在法律和操作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补偿的。解聘补偿金,可以理解为是劳动者被解雇之后,单位给予的补偿,是一种“失业补偿”。因此,解聘补偿金缴纳个税有些说不过去,甚至有乘人之危的嫌疑。

  网友“猪猪侠”:解聘补偿金是劳动者体力、脑力、精神付出的补偿,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奉献青春的补偿,其不应被视为是劳动所得。这项补偿如果还要缴税,道理上如何说得过去?

  网友“秋风”:“员工解聘税”可能有一定的条文依据。但唯有让纳税人获得更为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人们才能心甘情愿地依法纳税。 记者李琼

中国传媒网摘编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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